认监委
根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、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》(质检总局令第65号)、《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》(2022年第10号)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,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。
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,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(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)。
2022年9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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